4月1日起,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》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。旧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记12分,而新规则规定,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。(3月25日《重庆晚报》)
以“欺实马”事件为代表的酒驾撞人事件,将我国交通乱象的关注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。
面对血痕累累的教训,社会各界也开始了对酒驾、醉驾现象的反思。一个不争的事实是,对于醉驾等恶性违章案例,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“轻描淡写”,直接降低了酒驾、醉驾的犯罪成本。此语境下,呼吁“交通重典时代”的声音是越来越高。
“只要饮酒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”的规定,相较于以前的“暂扣驾证”和“暂时拘留,最多拘留15天”的标准而言,是个明显的“量刑”提升。对于某些总分为12分的小本来说,“一次性扣12分”也无异于吊销了当事人一年驾照。所以,4月1日开始实施的扣分原则,是一种进步,之于制止酒驾、醉驾现象,也定然有部分值得期待的效果。可是,话又说回来,“一次性扣12分”能否在我国彻底杜绝酒驾、醉驾现象呢?如果不能,这与西方国家规定标准还有多少差距呢?
必须说明的是,“彻底杜绝”很像个官方用语,相信就是达到“但凡醉驾就要腰斩”的份儿,也不至于“彻底杜绝”。我们只能在西方法规对于酒驾、醉驾的规定中,寻找下一步努力和改进的方向。在笔者看来,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,还没有达到国际标准。
其一,“一次性扣12分”还只是个交通法规的范畴,和刑事究责没有半点关系。胡斌案之后,法律界都在呼唤将酒驾撞人列为刑罚的内容,尤其是要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标准来处罚肇事者。这和扣不扣分、扣多少分,没有必然的联系,只是,一个侧重于刑罚,一个侧重于提醒和纠偏。而只依靠于提醒和纠偏的方式,未免过于单薄。如果没有法律方面的严苛刑罚,就算扣1000分,也不会有很大的效力。
其二,“一次性扣12分”的前提即“酒驾标准”,仍然没有改变。我国当前的酒驾标准是酒精含量为0.2%,这个标准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标准。资料显示,酒精含量的标准,美国是0.06%,日本是0.05%,德国是0.03%,瑞典是0.02%。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,则是,“中国为一杯,外国是一口”。可以说,西方国家对于酒驾是确实做到了零容忍,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、扭扭捏捏的状态中。
另外,具体到现实层面,还有诸多因素没有与国际接轨,比如“扣分清零”问题、特权车问题,等等。而每增加这样一个问题,都是法律法规对于酒驾、醉驾的主动退让,与传说中的零容忍只会越走越远。更不必说,在执法层面,还有许多抹不开的后门情结与自肥思维。不必讳言,“一次性扣12分”的规定离公众理念中的法律重典根本不是一回事,指望于此杜绝酒驾、醉驾现象,也更多是叶公好龙式的主观臆想。我们期待酒驾问题能早日步入法律程序,而不只在交通法规层面游离。